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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碧如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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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2013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宝安区 福永街道 凤凰社区 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世纪凤凰商务中心4楼
  • 姓名: 吴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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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环境在线监测仪 TSPpm2.5扬尘在线检测系统 扬尘实时监测仪器

时间:2017-12-20点击次数:1038

    佛山扬尘污染新闻:元旦起,佛山工地扬尘较低罚5万元!拒不接受检查等较高罚20万元!

我司生产销售建筑施工工地扬尘TSP视频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环境大气污染监控系统案|例已遍及全国30多个城市,系统应用范围广。符合各个地区对扬尘监控管理要求。针对吉安市吉州区扬尘污染可定制我司扬尘噪声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可大大的提升管理效率,节省人力,数据在手机上就能查看,方便快捷。

    继佛山首法环保法规《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后,佛山立法继续“瞄准”扬尘污染!12月18日,佛山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介绍从严处罚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情形。

    近年来,佛山市以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为核心,多措并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根据科研单位的分析,扬尘源是佛山市PM10的首要污染来源,是PM2.5主要排放源之一。

什么是扬尘污染?

《条例》规定,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常见的扬尘源有:

施工工地

运输车辆

物料堆场

市容保洁

《条例》的管理对象有哪些呢?

1.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道路与管线铺设、**公用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2.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物料运输车辆企业、物料堆场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道路保洁和绿化作业单位。

看到扬尘滚滚,

应该向谁投诉举报?

《条例》有哪些亮点?

请往下看!

1、压实**主导和监管部门的行业主管职责

2、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责任及措施



举报扬尘污染有奖励

《条例》规定,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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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科技手段监管扬尘

《条例》明确提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牵头建立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保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及时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设置自动监测设备,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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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严控扬尘污染

《条例》规定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

《条例》的处罚力度也很“给力”!

挑几条给大家感受下:

挪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

限期改正并罚款!

*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十条*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工地扬尘?

较低罚5万元!

*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十三条*三项至*十项、*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违反本条例*二十二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道路绿化作业的,责令作业单位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二十三条**款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二十八条**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接受检查、逃避监管?

较高罚20万元!

*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

按日连续处罚!

*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建(构)筑物拆除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重点扬尘污染源逃避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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